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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交通运输、公共交通、公路建设、地方铁路,以及内河水上安全和水路运政管理方面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定地方性交通运输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编制全市道路运输、公共交通、公路建设、地方铁路及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路政、运政、地方海事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业、物流业、仓储业、公共交通、出租汽车、轨道交通、机动车维修、公路建设、客货车辆租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营运性车辆的定编工作;负责重点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负责交通备战、行业安全工作。


    (四)负责交通规费、通行费的稽征、上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交通科技的行业管理,组织重点科技开发,推动科技进步;负责公路工程技术质量监督。


    (六)负责客货运线路的审批和审核报批及公路客货运输场站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监督,实施路政管理。


    (七)负责全市重点物资和季节性紧急性客货运输的组织调控工作。


    (八)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九)负责全市地方铁路的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市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联运企业的行业管理。


    (十一)市交通局党委是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领导全市交通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行政工作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本系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
政、群团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